(2013)双执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诉李元刚、赵广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李元刚,赵广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4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地址:双辽市新市街1248号。负责人高亚天,行长。被执行人李元刚,男,40岁,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被执行人赵广才,男,52岁,汉族,农民,住双辽市。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诉李元刚、赵广才借款合同纠纷案,本院于二0一三年八月十日作出了(2013)双民二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李元刚、赵广才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从2011年3月7日起至判决生效10日内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元刚、赵广才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41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铁铮审 判 员 :杨玉福助理审判员 : 董 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孟祥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