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绵竹执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张珍明申请执行绵竹市华瑞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珍民,绵竹市华瑞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绵竹执字第628号申请执行人张珍民,男,汉族。被执行人绵竹市华瑞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绵竹市广济镇场镇。法定代表人叶良贵。绵竹市人民法院(2013)绵竹民初字第11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调解书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4621800.00元。由于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案件目前也达13件,本院决定合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的机器设备、厂房、办公房等,并依法委托了评估公司对其财产进行了评估,并于2013年9月5日召开了债权人听证会,听取了各债权人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处置意见。此后,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叶良贵被绵竹市公安局以合同诈骗对其刑事拘留,并对其涉嫌犯罪的行为进行刑事侦查。鉴于此,本院为保护各债权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万兴审判员 强克林审判员 赵一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