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景执恢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孙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某某,孙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景执恢字第779号申请执行人付某某,男,196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执行人孙某某,男,195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5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景县。申请执行人付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某、刘某某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制作的(2013)景民一初字第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双方于2013年6月1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13年12月2日向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172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某某自动交付118855元,过付申请执行人117200元,缴纳执行费1655元。本案已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景执字第779号执行案件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宪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