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铜执字第0078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牧邦贤、季昌玉、王保平、穆佩琪、王云与荀志发、铜陵市友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牧邦贤,季昌玉,王保平,牧珮琪,王云,荀志发,铜陵市友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执字第00781-1号申请执行人:牧邦贤,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申请执行人:季昌玉,女,汉族,住址。申请执行人:王保平,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申请执行人:牧珮琪,女,汉族,住址。申请执行人:王云,女,汉族,住址。被执行人:荀志发,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铜陵市友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邦友,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铜中民一终字第002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提取被执行人荀志发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理赔款873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钱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