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洛南民初字第005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李正堂等五人与洛南县石门镇黄龙铺村村民委员会、陕西秦岭钼业公司洛南县分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才,陈彩风,李正堂,王玉珍,任义,洛南县石门镇黄龙铺村村民委员会,陕西秦岭钼业公司洛南县分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洛南民初字第00560号原告李俊才,男。原告陈彩风,女(已去世)。原告李正堂,男。原告王玉珍,男。原告任义,男。委托代理人李正堂,男。委托代理人田婧,陕西彩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洛南县石门镇黄龙铺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黄东生。被告陕西秦岭钼业公司洛南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延才,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正堂等五人与被告洛南县石门镇黄龙铺村村民委员会、被告陕西秦岭钼业公司洛南县分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正堂等五人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五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正堂等五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正堂等五人负担。审判员 范会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建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