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徒商初字第007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杨芳与镇江苏中江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陈正国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芳,镇江苏中江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陈正国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徒商初字第00712号原告杨芳,女,汉族,1975年2月生,住所地镇江市。委托代理人傅从华、周浩,江苏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江苏中江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谷阳镇。法定代表人徐德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正国,男,汉族,1964年11月生,住所地盐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芳与被告镇江苏中江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陈正国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芳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镇江苏中江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陈正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芳撤回对被告镇江苏中江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陈正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芳负担。审判员 胡正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韦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