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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裕诉保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张琼、李时与郑宏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琼,李时,郑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裕诉保字第00084号申请人:张琼,女,197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申请人:李时,男,196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申请人:郑宏伟,男,197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郑宏伟所有的位于六安市龙河路与磨子潭路交叉口星耀裕龙城1号楼16、17铺(房产中心字第3113557、3113558号)和位于六安市解放路明珠广场A3号楼109、209铺(房产中心字第3114103号)。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郑宏伟所有的位于六安市龙河路与磨子潭路交叉口星耀裕龙城1号楼16、17铺(房产中心字第3113557、3113558号)和位于六安市解放路明珠广场A3号楼109、209铺(房产中心字第3114103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