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汉阳执字第0064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溧阳市利康医药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市利康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执字第00643-2号申请执行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溧阳市利康医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溧阳市利康医药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1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溧阳市利康医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溧阳市利康医药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溧阳市利康医药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溧阳市东平支行存款170,0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欧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韩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