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沈中民一终字第19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王相彬为与关永全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相彬,关永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沈中民一终字第19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相彬,男,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关永全,男,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上诉人王相彬为与被上诉人关永全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13)苏民三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晓英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审判员吴丽君、代理审判员孔祥政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相彬于2013年11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相彬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相彬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494元,减半收取1247元,由上诉人王相彬负担,另1247元退给王相彬。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晓英审判员 吴丽君审判员 孔祥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施 跃本案裁定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