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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陇执字第004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龚珠仓与赵选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珠仓,赵选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陇执字第00431号申请执行人龚珠仓,男,生于1954年4月11日。被执行人赵选儒,男,生于1970年1月26日。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陇民初字第39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赵选儒给付龚珠仓房屋租赁费2500.00元,于调解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赵选儒负担,共计人民币2550.00元。在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赵选儒未按期履行,申请人龚珠仓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龚珠仓与被执行人赵选儒自愿达成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房屋租赁费250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和解协议,经审查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现和解协议已履���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0)陇民初字第3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峰审判员  王建敏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建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