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涞民初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高双全与侯俊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包头市昆都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双全,侯俊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包头市昆都仑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涞民初字第733号原告高双全,男,住涞源县。被告侯俊峰,男,住山西省太原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包头市昆都仑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双全与被告侯俊峰、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包头市昆都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双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双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美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双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