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红民一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21-03-31
案件名称
冯林彦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冯林彦;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红民一初字第85号原告冯林彦,男,197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委托代理人胡子勇,新乡市红旗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开发区新飞大道时代都市花园5号楼1单元1-2层。负责人刘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鹏,该单位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林彦诉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冯林彦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冯林彦自愿撤回对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林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由冯林彦承担。审 判 长 刘向军审 判 员 李 琦人民陪审员 郭培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刘啸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