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李民初字第23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4-11

案件名称

孙竹贤与李珍珍、罗春宇、魏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竹贤,李珍珍,罗春宇,魏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李民初字第2364号原告孙竹贤,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徐学习,山东鲁能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杨洪光,山东鲁能律师事务所。被告李珍珍,女,汉族。被告罗春宇,男,汉族。被告魏娜,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竹贤与被告李珍珍、被告罗春宇、被告魏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直接送达,无法找到被告,原告未于限期内向本院提交被告的确切地址,亦未提交相关的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材料。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本院无法送达。原告亦未提交相关的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材料,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导致本案的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竹贤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100元、保全费1420元,共计人民币5520元(原告已预交),退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玉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