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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全执字第0045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滁州欧波管业有限公司、黄兆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滁州欧波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全执字第00453-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滁州欧波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兆贵,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法律效力的(2012)全民二初字第0017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9月21日作出(2012)全民二初字第0017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滁州市欧波管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迈腾牌、雅阁牌两部小型汽车。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滁州市欧波管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迈腾牌、雅阁牌两部小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明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志超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5.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