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密执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魏战营诉丁剑锋、侯利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战营,丁剑锋,侯利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密执字第747号申请执行人魏战营,男,汉族。被执行人丁剑锋,男,汉族。被执行人侯利娜,女,汉族。魏战营诉丁剑锋、侯利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新密民再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丁剑锋、侯利娜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陈永霞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圣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