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洪法民一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杨爱英与易广平、杨锡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爱英,易广平,杨锡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洪法民一初字第401号原告杨爱英,女,195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高放,洪江市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易广平,男,199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委托代理人蒋长春,洪江市江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锡树,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本院于2013年8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爱英与被告易广平、杨锡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爱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12元,减半收取406元,保全费425元,共计831元,由原告杨爱英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杨 勇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维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