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广水民初字第030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广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向以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以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广水民初字第03019号原告广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水市应山办事处永阳大道。法定代表人王文涛,该社理事长。被告向以贵。本院在审理原告广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向以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向以贵的诉讼。诉讼费500元由广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沈华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远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