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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港民初字第13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港民初字第1353号原告于某,无固定职业。被告陶某,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诉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供被告陶某的有效送达地址,亦未申请公告并交纳公告费。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于某承担(已缴纳)。审 判 长  刘红娟代理审判员  徐 威人民陪审员  孙道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冉法律条文《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