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法执字第002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刘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定法执字第0028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刘某、刘某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2)定民初字第022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刘某、刘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某车辆转让费97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2)定民初字第02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刘定平审判员 万 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建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