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单刑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候某某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某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单刑初字第32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候某某,女,197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因涉嫌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3年3月19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谢怀庆,单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以单检刑诉(2013)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候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向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候某某及其辩护人谢怀庆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候某某于2010年7月至2012年3月,从刘某(已判刑)手中购买10余件“洗血排毒抗栓素”1028大盒,冒充治疗高血压、冠心病的药品在单县电视台做广告宣传,并在单县博爱大药房、华康大药房销售,销售金额124144元。被告人候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公安部电传、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鹏涛物流货物清单、洗血排毒抗栓素、包装照片、销售记录、单县公安局搜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证人王某某、齐某某等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某将不具有治疗作用的保健品“洗血排毒抗栓素”冒充治疗高血压、冠心病的药物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候某某销售假药的行为发生于2010年底连续到2012年3月,2011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销售假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修改,其构成要件较修订前更为严格,取消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第二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候某某《刑法修正案(八)》之前后销售假药的行为一并追诉,并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候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愿积极履行罚金刑,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候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社区不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候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七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克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