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15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广喜与被上诉人黎集福万家超市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15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广喜,男,1977年6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牛飙,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黎集福万家超市。住所地黎集街道。法定代表人张荣华,男,1971年2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道成,固始县城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刘广喜因与被上诉人黎集福万家超市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13)固民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广喜及其委托代理人牛飙,被上诉人黎集福万家超市的委托代理人周道成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13)固民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固始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徐贵瑛审 判 员 吕树利代审判员 李 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段凤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