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望执字第53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焦海波与吴佩华、谭雪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海波,吴佩华,谭雪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望执字第534-2号申请执行人焦海波。被执行人吴佩华。被执行人谭雪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焦海波与被执行人谭雪兰、吴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4月17日作出的(2013)望民初字第2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焦海波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3)望民初字第2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浩滨审 判 员 李基强审 判 员 贺 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