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单行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玉英诉被告单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生行政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单行初字第108号原告王玉英,女,汉族,1973年10月25日出生。被告单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陈世星,该局局长。原告王玉英诉被告单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生行政征收一案,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立案,并于同日向其送达预缴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其在七日内缴纳。期限届满后原告即没有预缴诉讼、也没有提出缓、减、免申请。本院认为:根据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预交”。原告未按规定的期限预缴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减、免申请,或者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吴建国审 判 员 刘 霞人民陪审员 白兴烈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谢国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