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民初字第14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周玉芝与李菁、苏州市新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芝,李菁,苏州市新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民初字第1435号原告周玉芝,男,汉族,1979年11月10日生。委托代理人李纯,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菁,女,汉族,1963年8月29日生,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抽逃出资罪现被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苏州市新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菁,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周玉芝诉被告李菁、苏州市新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剑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玉芝诉称,2012年9月17日,被告李菁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并于同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原告以转账汇款方式向被告李菁汇款10000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李菁、苏州市新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催讨未果,请求判令被告李菁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原告自2012年10月17日至判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暂算至2013年11月1日计260350元);被告苏州市新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院认为,被告李菁因涉嫌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抽逃出资罪已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告李菁于2012年9月17日向原告周玉芝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已被公诉机关指控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李菁向原告周玉芝的借款行为有涉嫌经济犯罪嫌疑,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玉芝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