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法执字第004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付天义申请执行曹天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天义,曹天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法执字第00440号申请执行人付天义,男,1962年7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曹天喜,男,1955年2月24日出生。上列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012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付天义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8000元,案件执行费50元,合计80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曹天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曹天喜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穷尽措施未找到被执行人曹天喜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付天义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曹天喜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临法执字第0044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左明利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李万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光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