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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法执字第004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付天义申请执行曹天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天义,曹天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法执字第00440号申请执行人付天义,男,1962年7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曹天喜,男,1955年2月24日出生。上列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012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付天义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8000元,案件执行费50元,合计80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曹天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曹天喜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穷尽措施未找到被执行人曹天喜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付天义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曹天喜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临法执字第0044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左明利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李万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光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