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郧县执字第0028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陈兴荣与胡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兴荣,胡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郧县执字第00287-1号申请执行人陈兴荣,女,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城镇居民。被执行人胡明,男,197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城镇居民。申请执行人陈兴荣与被执行人胡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3年10月28日申请执行人陈兴荣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2013年11月19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胡明拖欠陈兴荣借款本金68000元及利息14000元,共计82000元,陈兴荣同意胡明一次性支付72000元,其余部分自愿放弃。现双方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12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言厚审判员 段 勇审判员 贺兴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