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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郧县执字第0028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陈兴荣与胡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兴荣,胡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郧县执字第00287-1号申请执行人陈兴荣,女,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城镇居民。被执行人胡明,男,197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城镇居民。申请执行人陈兴荣与被执行人胡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3年10月28日申请执行人陈兴荣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2013年11月19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胡明拖欠陈兴荣借款本金68000元及利息14000元,共计82000元,陈兴荣同意胡明一次性支付72000元,其余部分自愿放弃。现双方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12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言厚审判员  段 勇审判员  贺兴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