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虎民初字第202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陈飞飞与顾海峰、王超奇、顾晨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飞飞,顾海峰,王超奇,顾晨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虎民初字第2026-2号原告陈飞飞,男,198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顾海峰,男,198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王超奇,男,1991年3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顾晨华,男,198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陈飞飞与被告顾海峰、王超奇、顾晨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11月6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于2013年11月16日要求原告在七天内补交案件受理费440元以及应诉公告费300元,但原告未交纳上述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姚建明代理审���员游进国人民陪审员 陆素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蒋雅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