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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虎民初字第202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陈飞飞与顾海峰、王超奇、顾晨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飞飞,顾海峰,王超奇,顾晨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虎民初字第2026-2号原告陈飞飞,男,198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顾海峰,男,198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王超奇,男,1991年3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顾晨华,男,198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陈飞飞与被告顾海峰、王超奇、顾晨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11月6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于2013年11月16日要求原告在七天内补交案件受理费440元以及应诉公告费300元,但原告未交纳上述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姚建明代理审���员游进国人民陪审员  陆素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蒋雅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