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6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钟巍、江红波、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钟巍,江红波,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6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吕成道。委托代理人杨亦可,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江峰,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巍,男,汉族,1992年1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委托代理人吴文胜,广东润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安,广东润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江红波,男,汉族,1978年8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天门市。原审被告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负责人袁志敏。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钟巍以及原审被告江红波、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3)佛南法民五初字第17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945.01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已预交4740.26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为1972.51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多预交的诉讼费,经其书面申请后,本院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翟林彬代理审判员 何美健代理审判员 唐铭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袁丽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