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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鄄执字第49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20-04-20

案件名称

石奇伟、贾显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石奇伟;贾显杰;王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鄄执字第493-1号申请执行人石奇伟,男,1978年1月6日出生,高中文化,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贾显杰,男,1979年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王月,女,1983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系贾显杰之妻。申请人石奇伟申请执行贾显杰、王月民间借款纠纷一案,鄄城县人民法院(2012)鄄民初字第10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石奇伟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贾显杰、王月外出打工,在金融部门有开户记录,但无存款,在房产局及车辆管理部门无登记信息。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鄄城县人民法院(2012)鄄民初字第10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军审判员 李长跃审判员 王思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福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