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德民初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俞建华与罗云峰、罗云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建华,罗云峰,罗云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德民初字第648号原告:俞建华。委托代理人:陈斌。被告:罗云峰。被告:罗云飞,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建华撤回对被告罗云峰、罗云飞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人民币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叶剑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方依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