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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德民初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俞建华与罗云峰、罗云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建华,罗云峰,罗云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德民初字第648号原告:俞建华。委托代理人:陈斌。被告:罗云峰。被告:罗云飞,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建华撤回对被告罗云峰、罗云飞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人民币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叶剑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方依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