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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陇民一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陇民一初字第358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1968年4月28日生。被告张某某,女,汉族,1969年10月6日生。委托代理人张金祥,陇西县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汪子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