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沙湾民初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卢华军与黄建新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华军,黄建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沙湾民初字第736号原告:卢华军。委托代理人:张秀伟,乐山市沙湾区沙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建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华军诉被告黄建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黄建新支付原告1,000.00元的劳务费,故原告卢华军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华军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华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卢华军负担(已交)。代理审判员 邓秀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童园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