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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王凯与景占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凯,景占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保字第9号申请人王凯,男,1990年11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702199011130914,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永济市城东街道侯孟村第四组,现住永济市银杏东街怡苑小区。被申请人景占国,男,1984年10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702198410064219,汉族,农民,住永济市张营镇东吕村。申请人王凯与被申请人景占国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事,申请人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景占国驾驶的属赵建峰所有的现停放在永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晋MK91**号轻型货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提供案外人吴妮莎所有的晋MS76**号小型轿车一辆及现金5000元为该申请做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现停放在永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被申请人景占国驾驶的属赵建峰所有的晋MK91**号轻型货车一辆予以查封。二、将案外人吴妮莎提供担保的晋MS76**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宏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