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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繁民一初字第015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曹玉清与李小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玉清,李小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繁民一初字第01581号原告:曹玉清,男,汉族,住繁昌县。被告:李小伙,男,汉族,住繁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玉清诉被告李小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曹玉清与被告李小伙已达成和解,现原告曹玉清要求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玉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25元,保全费430元,合计人民币8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曹玉清承担。审判员 孙 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俞夏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