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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执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业县╳╳╳╳联社与被执行人庞╳╳、梁╳╳、庞╳╳、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县XXXX联社,庞XX,梁XX,黎X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兴执字第38-2号申请执行人兴业县XXXX联社.被执行人庞XX被执行人梁XX被执行人庞XX被执行人黎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业县XXXX联社与被执行人庞XX、梁XX、庞XX、黎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兴民二初字第5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15日作出(2013)兴执字第38-1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庞XX使用的座落于兴业县石南镇环城路南侧的土地使用权(证号:兴国用(2008)第B010XXXX号)。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解除被执行人庞XX使用的座落于兴业县石南镇环城路南侧的土地使用权(证号:兴国用(2008)第B010XXXX号)查封,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庞XX使用的座落于兴业县石南镇环城路南侧的土地使用权(证号:兴国用(2008)第B010XXXX号)的查封。二、终结(2012)兴民二初字第5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寿强审 判 员  杨永莉代理审判员  唐国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陆海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