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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一法民二初字第21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与周健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周健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一法民二初字第210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住所地中山市东区中山,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张真理,行长。委托代理人:丁金石、郑祝远。被告:周健强,男,汉族,住中山市石岐区,公民身份号码×××5454。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诉被告周健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周健强已向原告偿还逾期贷款本息为由,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1元,减半收取138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审判员 蔡 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炜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