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汽开执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一汽财务有限公司与王建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汽财务有限公司,王建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汽开执字第269号申请执行人一汽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王建荣,住天津市塘沽区。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2012)长汽开民初字第20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建荣名下的存款40,000.00元人民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蕴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包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