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衡桃协民二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5-14
案件名称
衡水奇佳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武汉城安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奇佳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武汉城安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协民二初字第14号原告衡水奇佳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工业大道与橡塑路口西南角。法定代表人曹宁宁,董事长。被告武汉城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罗汉街研子。法定代表人杨祥胜,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奇佳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城安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水奇佳工程材料有限公司2013年11月28日以双方庭下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应予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奇佳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24元减半后116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卢华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