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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中民申字第144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李桐发、李钧凤、郁惠华、李风妹、李琰、李琛与尹连英所有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桐发,李钧凤,郁惠华,李风妹,李琰,李琛,尹连英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中民申字第1449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桐发,男,汉族,1948年1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钧凤,女,汉族,1945年4月19日出生。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钧凤,女,汉族,1945年4月19日出生。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郁惠华,女,汉族,1939年7月30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尹连英,女,汉族,1961年3月26日出生。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风妹,女,汉族,1951年12月15日出生。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琰,男,汉族,1966年10月14日出生。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琛,男,汉族,1972年4月17日出生。再审申请人李桐发、李钧凤、郁惠华因与被申请人尹连英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9)二中民终字第16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桐发、李钧凤、郁惠华申请再审称:(一)被申请人尹连英和尹培在被继承人李桐光去世后,领取了李桐光名下2007年5月至2008年8月的保险金共计12480元,现有尹连英和尹培在保险公司领款的凭证予以证明。一、二审中再审申请人请求尹连英返还领取的保险金,但一、二审对此未予审理查明。(二)李桐光去世后,被申请人尹连英从李桐光工资折上取走17000元,该工资折剩余额89.24元,对此尹连英也承认。一、二审中再审申请人请求尹连英返还该笔款项,但一、二审未予处理。(三)被申请人尹连英侵占了李桐光所立遗嘱之外的存款130527.30元,该笔款项有李桐光生前存款手稿记录为证,应当返还给继承人,一、二审判决驳回此项诉讼请求错误。(四)李桐光去世后,被申请人尹连英侵占了李桐光所有的字画、集邮册、艺术钟表等物品,这些物品应当返还给继承人,一、二审判决对此项诉讼请求未予支持不当。故请求法院对二审判决提起再审,改判支持上述诉讼请求。尹连英提交意见称:李桐发、李钧凤、郁惠华的再审申请已经超过了法定期限,应当依法予以驳回。本院认为:李桐发、李钧凤、郁惠华的再审申请已超过2007年10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2007年10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桐发、李钧凤、郁惠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左颖星代理审判员  陈家忠代理审判员  盛春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