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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二中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3-15

案件名称

李丽霞与莫跃彪、罗达顺运输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沪二中刑初字第8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被告人李丽霞。辩护人余向栋,上海市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莫跃彪。指定辩护人苗金萍,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罗达顺。指定辩护人吴栋,上海市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沪检二分刑诉(2013)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丽霞、莫跃彪、罗达顺犯运输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三名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2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李丽霞至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双桥镇充暮宿村被告人莫跃彪、罗达顺的暂住地内,雇佣二人携带毒品前往上海。之后在该处的厕所内,莫跃彪、罗达顺二人在他人配合下,分别将红色蛋形物体各3枚从肛门塞入体内。同日20时20分许,李丽霞与莫跃彪、罗达顺三人一起乘坐HO1214次航班从云南昆明飞往上海。23时15分许,当航班飞抵本市虹桥机场后,李丽霞等三人在飞机上被公安人员抓获。随后,公安人员将上述三人带至上海市普陀区中心医院,经X光检查在莫跃彪、罗达顺二人盆腔内检出长约7厘米的椭圆形增密影各2至3个不等。当检查完毕后,罗达顺在医院内借上厕所之际,伺机将其体内3枚蛋形物体排出体外并随身携带。之后,当公安人员将李丽霞等三人带回派出所的路上,罗达顺乘押运民警不备,将身上的3枚蛋形物体丢弃在押运警车上,直至次日上午上述物品才在车辆尾部被公安人员发现。该3枚红色外包装的蛋形物体(净重224.18克,检出海洛因成分)。经罗达顺辨认,确系其体内先前所藏毒品。12月22日下午在医院内,莫跃彪在民警监督下亦从体内排出红色蛋形物体共3枚(净重224.57克,检出海洛因成分)。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出示、宣读了航空订票信息、登机牌、航班记录、国内旅客基本信息,证人赵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上海市普陀区中心医院提供的《放射诊断报告》和X光影像片,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出具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被告人李丽霞持有的手机及短信截图照片,被告人莫跃彪、罗达顺的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丽霞指使被告人莫跃彪、罗达顺以体内藏毒的方式运输毒品海洛因,数量分别为224.57克和224.18克,其行为均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李丽霞与被告人莫跃彪、被告人李丽霞与罗达顺分别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李丽霞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莫跃彪和罗达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罗达顺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莫跃彪和罗达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审判。被告人李丽霞否认指使莫跃彪和罗达顺运输毒品,辩解其不认识莫跃彪和罗达顺。其辩护人提出认定李丽霞运输毒品的证据不足。被告人莫跃彪对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辩解不明知运输的是毒品,但认为是违禁品。其辩护人提出,莫跃彪能如实供述犯罪行为,且莫跃彪系从犯,请求对莫跃彪减轻处罚。被告人罗达顺对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罗达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罗达顺系从犯,请求对罗达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0日下午,被告人李丽霞至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双桥镇充暮宿村被告人莫跃彪、罗达顺的暂住地内,雇佣二人运输毒品前往上海,并将6枚红色外包装的蛋形毒品分别交给莫跃彪、罗达顺各3枚从肛门塞入体内。同日20时20分,李丽霞与莫跃彪、罗达顺三人一起乘坐吉祥航空HOXXXX次航班从云南昆明飞往本市。23时15分许,当航班飞抵本市虹桥机场后,公安人员上机将李丽霞、莫跃彪和罗达顺抓获。随后,公安人员将三名被告人带至上海市普陀区中心医院,经X光检查,在莫跃彪、罗达顺二人盆腔内检出长约7厘米的椭圆形增密影各2至3个不等。检查完毕后,罗达顺在医院内借上厕所之际,伺机将其体内3枚蛋形毒品排出体外并随身藏匿。之后,在公安人员将三名被告人带回派出所的路上,罗达顺乘机将身上的3枚蛋形物体丢弃在押运警车上。12月22日上午,公安人员在警车内发现上述3枚红色外包装的蛋形毒品,经鉴定,共重224.18克,检出海洛因成分。当日下午,莫跃彪被公安人员带往上海市普陀区中心医院,从体内排出红色外包装的蛋形毒品共3枚,经鉴定,共重224.57克,检出海洛因成分。被告人罗达顺和莫跃彪到案后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不夜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提供的订票信息,证实李丽霞、莫跃彪、罗达顺三人的机票系2012年12月19日晚,在同一时间使用同一支付宝账户,以同一张订单向上海不夜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购买,起飞时间为2012年12月20日20时20分。2、被告人李丽霞、莫跃彪、罗达顺三人的登机牌、航班记录、国内旅客基本信息,证实2012年12月20日晚,李丽霞等三名被告人乘坐吉祥航空HOXXXX航班从昆明飞往上海虹桥,座位分别为5A、5B、5C。被告人李丽霞之前曾多次在昆明和上海之间往返,其中2012年11月曾与罗达顺乘坐同一航班从昆明飞抵上海并入住同一宾馆。3、证人赵某(民警)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出具的《工作记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公安人员于2012年12月20日晚23时许,在虹桥机场从昆明抵达上海的HO1214航班上抓获三名被告人,后将三人带到普陀区中心医院拍X光片。上海市普陀区中心医院提供的《放射诊断报告》和X光影像片,证实在罗达顺盆腔内发现3个椭圆形增密影,长约7cm,在莫跃彪盆腔内发现2个类圆形密度增高影,最长直径约7cm。4、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工作情况》、物证照片,证实2012年12月21日上午,公安人员在当日凌晨提押李丽霞等三名被告人的警车上,发现红色蛋形物体3枚,次日下午在医院内,莫跃彪在民警监督下亦从体内排出红色蛋形物体共3枚。物证照片经被告人莫跃彪、罗达顺辨认,确认上述查获的蛋形物体系两人分别藏匿体内携带的毒品。5、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出具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证实送检的上述查获的6枚蛋形物体中6包白色粉末中,莫跃彪持有的3包白色粉末净重224.57克,另3包白色粉末净重224.18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上述毒品已被依法收缴。6、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的被告人李丽霞持有的手机及短信截图照片,证实李丽霞的手机在12月21日14时35分收到名为“刘上海”的短消息,“我回上海了,帮我找两个信得过的帮夫可以吗?你们又还来不了,只有找两个人先帮我背点”。7、被告人莫跃彪的当庭供述及辨认笔录,供称2012年12月18日,莫跃彪认识的一个叫“小雪”的女子告诉莫跃彪和罗达顺给他们找点事赚点钱,并在19日拿走莫和罗的身份证去购买到上海的机票。20日,李丽霞和一个男子来到莫跃彪和罗达顺在昆明的暂住房内,李丽霞要莫跃彪带些东西到上海,到上海后给莫好处费。后李丽霞拿出三个蛋形物体交给同来的男子,在厕所内将三个蛋形物体塞入莫跃彪的肛门内。之后李丽霞和莫跃彪、罗达顺三人于当晚共同打车去机场,乘坐H01214次航班从云南昆明飞往上海虹桥机场。飞机上三人坐在一起。到上海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并被带往医院检查。后莫跃彪在民警监督下在医院从体内排出3枚蛋形物体,莫跃彪认为是违禁品。8、被告人罗达顺的当庭供述及辨认笔录,供称2012年12月20日,李丽霞和一个男子来到莫跃彪和罗达顺在昆明的暂住房内,李丽霞要罗达顺带东西到上海,到上海后给四五千元好处费。后李丽霞拿出三个蛋形物体交给同来的男子,在厕所内将三个蛋形物体塞入罗达顺的肛门内。莫跃彪也和那个男子进过厕所,但具体情况没问。之后李丽霞和莫跃彪、罗达顺三人于当晚共同打车去机场,乘坐H01214次航班从云南昆明飞抵上海虹桥机场。飞机上三人坐在一起,随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并被带往医院检查拍片。在医院中罗达顺将体内的3枚蛋形物体伺机排出,藏匿于裤裆内,并乘押运民警不备丢弃在押运的警车上。罗达顺知道用这种方法携带的东西有可能是毒品等违禁品。9、被告人李丽霞的供述,称其不认识罗达顺和莫跃彪,此次及最近四个月内来回上海四次都是因为和丈夫吵架来散心。10、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提供的《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证实被告人罗达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1年5月11日刑满释放。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丽霞指使被告人莫跃彪运输毒品海洛因224.57克、指使被告人罗达顺运输毒品海洛因224.18克,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李丽霞与莫跃彪、李丽霞与罗达顺的共同犯罪中,李丽霞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莫跃彪、罗达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罗达顺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莫跃彪、罗达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莫跃彪和罗达顺的辩护意见予以支持。被告人李丽霞否认犯罪事实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证据不足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符,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丽霞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莫跃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二○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罗达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二○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四、查获的毒品以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蒋征宇审 判 员  郁 亮人民陪审员  马慧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蔡 赟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