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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坊民初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王瑞山与李新华、张建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山,李新华,张建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坊民初字第749号原告王瑞山,1973年4月1日,个体业主。被告李新华,个体业主。被告张建敏,个体业主,系被告李新华之妻。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孙霞,山东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瑞山与被告李新华、张建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瑞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瑞山负担。审 判 长 田 静代理审判员 郝 琳人民陪审员 杨永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萌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