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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枣民二初字第52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孔凡军与王洪岭、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孔凡军;王洪岭;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枣民二初字第529-1号 原告孔凡军。 被告王洪岭。 被告王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凡军与被告王洪岭、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凡军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4元。由原告孔凡军承担。 审判员 马 健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兰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