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中法民四终字第13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中法民四终字第1397号上诉人(原审原、被告)王萍,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委托代理人李建雄,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被告)广东广大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陈国新。委托代理人叶常发,广东通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成,广东通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萍与上诉人广东广大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大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3)佛城法湾民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五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原告)广东广大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被告)王萍2013年2月工资3727.19元、3月工资和押金4180.22元;二、被告(原告)广东广大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被告)王萍经济补偿58000元;三、原告(被告)王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被告(原告)广东广大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借款87500元;四、驳回原告(被告)王萍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被告(原告)广东广大电器集团��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免收诉讼费。”王萍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的主要内容和上诉请求是:王萍在原审时提交了广大公司于2013年3月22日出具的《终止劳动关系证明》,该证明充分说明了是广大公司违法终止双方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审判决却认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是错误的。关于退休金的损失赔偿,虽然王萍未达到退休年龄,但离退休年龄只有一年半时间,由于广大公司的原因,王萍缴纳社会保险不足15年,致使王萍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无法领取退休金,这一损失应由广大公司承担。对于返还借款一事,本案是劳动合同纠纷,不是借款纠纷,仲裁裁决没有此项内容,广大���司在原审提起诉讼时并没有交纳该借款纠纷的诉讼费用,借款纠纷与本案纠纷案由不一致,不能同案审理,原审法院一并审理违反程序,借款纠纷应另案处理。综上,王萍请求:1.改判广大公司向王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16000元;2.改判广大公司赔偿王萍退休金损失540000元;3.驳回广大公司要求王萍返还借款87500元的请求。针对王萍的上诉,广大公司答辩称:首先,王萍是因个人原因离职的,主要是因为其任职期间违反广大公司规定为其女儿在下属公司(其女儿并不在下属公司入职)购买社保、擅自把其自己与广大公司的劳动合同改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受到广大公司批评,其自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是广大公司为了方便王萍另谋工作而出具的,故广大公司不应向王萍支付经济补偿金。其次,原审认定王萍的入职时间为1999年3月9日是不对的。原审依据的“证明”是王萍伪造的,广大公司提供的《广大公司现金支出审批表》、《王萍12月工资》、《员工离职移交清单》、《员工离职登记表》等证据表明王萍曾于2006年12月16日入职,当月22日离职,并于2008年10月才重新入职,故工龄不应该连续计算。再者,王萍要求广大公司赔偿退休金损失没有依据。最后,广大公司借钱予王萍是基于双方劳动关系发生并且同意从工资扣还,原审法院一并处理并无不当。广大公司亦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的主要内容和上诉请求是:王萍三次入职广大公司的时间分别是2001年、2006年、2008年。原审认定王萍于1999年3月入职并连续计算其工龄错误,且王萍是其本人离职,广大公司无需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故广大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第五项,改判广大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2.维��原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针对广大公司的上诉,王萍答辩称:广大公司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没有证据证实。而《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是广大公司出具的,不是王萍要求广大公司出具的,双方亦未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上诉人广大公司在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了以下新的证据材料:证据一、王萍2006年12月份工资条;证据二、员工离职移交清单;证据三、广大公司员工离职登记表,拟证明王萍2006年12月曾离职。王萍经质证认为,对三份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三份证据都没有王萍的签名确认。本院认为,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均没有王萍的签名且王萍亦不确认其真实性,故本院对广大公司提交的证据一、二、三的真实性均不予确认。上诉人王萍在二审期间没有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经审查,本院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广大公司和王萍对原审判决第一项均没有异议,本院径行维持。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广大公司是否应向王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二、王萍是否应向广大公司返还借款87500元;三、广大公司是否需要赔偿王萍退休金损失540000元。一、关于广大公司是否应向王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问题。首先,关于广大公司是否应向王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或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广大公司主张王萍因个人原因自动离职,王萍主张是广大公司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对于各自主张的王萍的离职原因,双方均没有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本案可视为系广大公司提出经与王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广大公司应向王萍支付经济补偿金。其次,关于广大公司应向王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数额问题。本案中双方对王萍的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月均无异议,但对王萍的工作年限有异议。广大公司认为王萍于2001年12月入职,于2002年1月离职;于2006年12月16日再次入职,于同年12月22日离职;于2008年10月第三次入职,于2013年3月22日离职。王萍则认为其入职广大公司的时间应为1999年3月9日,其2006年和2007年只是在广大集团内部调动职位,并非离职。对此本院认为,广大公司对王萍的工作年限有异议,主张王萍存在几次离职、重新入职的情况,但对其主张广大公司未能提交相关离职、入职记录予以证实,而王萍关于其1999年入职的主张,提供了确实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从有利于劳动者的角度,原审认定王萍于1999年3月9日入职至2013年3月22日离职并无不当。经核算,原审确认广大公司应向王萍���付经济补偿金58000元(4000元/月×14.5月)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王萍主张广大公司应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16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广大公司认为不应向王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二、关于王萍是否应向广大公司返还借款87500元的问题。广大公司在原审诉讼中提出反诉要求王萍返还借款100000元,王萍与广大公司均确认王萍在职期间曾向广大公司借款100000元,目前尚欠87500元未还,该请求与王萍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均是基于双方存在的劳动合同关系而产生,存在事实和法律上的牵连关系,为及时有效解决双方的纠纷,节约诉讼成本,原审法院一并审理并无不当。故原审判决认定王萍应偿还广大公司借款87500元,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王萍主张借款纠纷不应在本案中一并解决于法无据,本院予以驳回。三、关于广大公司是否需要赔偿王萍退休金损失540000元的问题。王萍未达法定退休年龄,损失尚未实际发生,且王萍没有提供证据证实社会保险部门明确答复不能补办,故王萍请求广大公司赔偿其退休金损失540000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得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东广大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元,上诉人王萍负担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陈庆莉代理审判员 ? 黄 春 英代理审判员 ?侯???进????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韩迎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