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莲刑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高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丽莲刑初字第606号公诉机关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某。因本案,于2013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丽水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梁苏苏。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丽莲检刑诉(2013)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张方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梁苏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0年8月3日,被告人高某某以转让虚构的莲都区雅溪镇五石弄村下山脱贫分配在莲都区联城镇林宅口村的“宅基地”为由,骗取了被害人李某的信任,并与被害人李某签订“宅基地”转让协议书,从被害人李某处骗得人民币27000元。2、2010年8月3日,被告人高某某以转让虚构的莲都区雅溪镇五石弄村下山脱贫分配在莲都区联城镇林宅口村的“宅基地”为由,骗取了被害人赵某的信任,并与被害人赵某签订“宅基地”转让协议书,从被害人赵某处骗得人民币20000元。3、2010年8月28日,被告人高某某以转让虚构的莲都区雅溪镇五石弄村下山脱贫分配在莲都区联城镇林宅口村的“宅基地”为由,骗取了被害人周某甲、周某乙夫妇的信任,并与被害人周某乙签订“宅基地”转让协议书,从被害人周某乙处骗得人民币40000元。4、2010年9月18日、9月30日,被告人高某某以转让虚构的莲都区雅溪镇五石弄村下山脱贫分配在莲都区联城镇林宅口村的“宅基地”为由,骗取了被害人黄某、林某的信任,并与被害人林某签订“宅基地”转让协议书后,先后两次从被害人黄某、林某处共骗得人民币90000元.另查明,被告人高某某通过叶晓娟退赔被害人黄某人民币1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高某某的身份情况;2、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虚构以莲都区雅溪镇五石弄村下山脱贫分配在莲都区联城镇林宅口村的“宅基地”转让为由,与多名被害人签订“宅基地”转让协议,并从被害人处骗取钱财的事实;3、被害人周某乙、周某甲、李某、林某、赵某、黄某的陈述,证明被告人高某某虚构以莲都区雅溪镇五石弄村下山脱贫分配在莲都区联城镇林宅口村的“宅基地”转让为由,与其签订“宅基地”转让协议,并从其处骗取钱财的事实;4、证人高某的证言,证明该村下山脱贫被以公寓的形式安置在联城镇的事实;5、证人翁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高某某以出卖宅基地的名义骗了李某夫妇,但具体骗了多少钱其并不清楚的事实;6、接受证据清单,证明各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高某某与他们签订的虚构的宅基地转让协议书、投资项目款和向他们收取的钱款收据、借条的事实,以及被告人高某某伪造出其他人将宅基地转让给他的协议书的事实;7、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文件、区扶贫办证明,证明五石弄村的安置地点为联城白前,安置方式为公寓式安置的事实;8、丽公物鉴(文)字(2013)79、80、81文件检验鉴定书,证明被告人高某某出具的宅基地转让协议书上的莲都区雅溪镇五石弄村委会的印章印文与雅溪镇五石弄村委会的印章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的事实;9、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高某某在金华被抓获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已将部分赃款退赔给被害人,依法从轻处罚。故对指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高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5日起至2016年12月14日止);二、被告人高某某的违法所得,退赔给被害人。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蒋乐仁人民陪审员 周献贤人民陪审员 徐妙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魏小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