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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淳商初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钱海英与胡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海英,胡宏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商初字第907号原告:钱海英。被告:胡宏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海英诉被告胡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海英于2013年11月28日以被告胡宏伟已付清本案案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钱海英申请撤回对被告胡宏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海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钱海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世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严华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