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彬民初字第009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罗静与宫锋刚离婚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静,宫锋刚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彬民初字第00916号原告罗静,女。被告宫锋刚,男。原告罗静与被告宫锋刚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依法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静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古历12月登记结婚,2008年9月生育长子宫嘉铭,2010年2月生育次子宫嘉越,从2011年被告经常赌博,2012年8月6日原、被告在彬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后因孩子关系,原被告又于2012年10月重新登记结婚,复婚后因被告欠了大量外债,讨债的人经常来家里、致使原告无法正常生活,2011年开始双方分居生活,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两个孩子由被告抚养,被告宫锋刚未出庭亦未答辩。原告针对其主张提供结婚证一份,证明双方离婚后又复婚的事实。被告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古历12月在彬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8年9月生育长子宫嘉铭,2010年2月生育次子宫嘉越,2012年8月6日原、被告在彬县民政局协议离婚。2012年10月11日,双方又在彬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重新登记结婚,2013年8月5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人介绍相识订婚,但结婚自愿,且生育两个孩子,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过纠纷致夫妻关系不睦,并于2012年8月4日曾协议离婚,但同年10月双方又重新登记结婚,2013年8月原告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并未提供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其要求离婚的事实、理由不够充分,故对原告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罗静要求与被告宫锋刚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敏彬审 判 员 赵 珊人民陪审员 王安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呼醒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