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曲民初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738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田浩景,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撤诉,合理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戚德祥审 判 员 张建明人民陪审员 于进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夏永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