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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芜民二初字第0022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苑道玉与铜陵市宝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道玉,铜陵市宝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民二初字第00224-2号原告:苑道玉,男,198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被告:铜陵市宝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正国,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苑道玉诉被告铜陵市宝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铜陵市宝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7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苑道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铜陵市宝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70000元,若不足额,随进随冻,直至额满为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玉道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华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