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杭商终字第15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程飞、田亚红与浙江轻工联担保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飞,田亚红,浙江轻工联担保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杭商终字第15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程飞。上诉人(原审原告):田亚红。以上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洪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轻工联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谢春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太普。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姚远。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程飞、田亚红与被上诉人浙江轻工联担保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与浙江杰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饶应彪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有关,且本案纠纷已经属于该案处理范围,故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2)杭下商初字第1363号民事判决。二、驳回程飞、田亚红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均退还程飞、田亚红。程飞、田亚红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院办理二审案件受理费退费。审 判 长 施迎华审 判 员 崔 丽代理审判员 张 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叶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