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肇四法民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林清华、陈建容等与梁伟平、陈国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清华,陈建容,李彩银,林志键,林志洪,林志滔,梁伟平,陈国传,郭婵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08年)》: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肇四法民初字第523号原告林清华,男,汉族,住址:广东省吴川市,身份证号码:×××0811。原告陈建容,女,汉族,地址:广东省吴川市,身份证号码:×××0824。原告李彩银,女,汉族。住址:广东省吴川市,身份证号码:×××0827。原告林志键,男,汉族,住址:广东省吴川市,身份证号码:×××0852。原告林志洪,男,汉族,住址:广东省吴川市,身份证号码:×××0813。原告林志滔,男,汉族,住址:广东省吴川市,身份证号码:×××0814。以上原告委托代理人:罗敬仁,广东华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伟平,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怀集县,身份证号码:×××0531。系被告××娇委托代理人。被告陈国传,男,汉族,地址:广东省。身份证号码:×××0014。被告郭婵娇,女,汉族,地址:广东省怀集县。委托代理人:陈国传,男,汉族,地址:广东省。身份证号码:×××0014。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地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负责人:莫志佳。委托代理人:朱坤隆。原告林清华、陈建容、李彩银、林志键、林志洪、林志滔诉被告梁伟平、郭婵娇、陈国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肇庆人民财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罗敬仁,被告梁伟平,陈国传、被告肇庆人民财保公司委托代理人朱坤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0月20日21时36分许,原告亲属林日明驾驶粤A×××××轻型厢式货车沿G55二广高速公路由西往东行驶至K2658+450M处时,与前方通行车道由梁伟平驾驶的粤H×××××重型自卸货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林日明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肇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第二大队认定,林日明与梁伟平负事故同等责任。现要求被告肇庆人民财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10000元,被告梁伟平、郭婵娇、陈国传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人民459259.8元,被告肇庆人民财保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项目:丧葬费27842元、死亡赔偿金537949.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02228元、交通费3000元、住宿费4500元、误工费3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责任强制报销单机动车保险单。3、死亡证明书、火化证明。4、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5、广州市众成运输有限公司管理合同,居委会证明。6、户口本证明。7、户口本。被告梁伟平、郭婵娇、陈国传辩称:对原告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的数额有异议,要求法院依法处理。被告答辩提交了以下证据:1、抢救费用清单。2、支付丧葬费25000元给死者家属的单据。被告肇庆人民财保公司辩称:粤H×××××号车在我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50万元“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的损失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理。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标明粤H×××××号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本案需在商业三者险内扣减10%的免赔率。对原告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的数额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0日21时36分许,原告亲属林日明驾驶粤A×××××轻型厢式货车沿G55二广高速公路由西往东行驶至K2658+450M处时,与前方通行车道由梁伟平驾驶的粤H×××××重型自卸货车(车主是被告郭婵娇,实际支配人是被告陈国传)发生追尾碰撞,造成林日明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肇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第二大队认定,林日明与梁伟平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陈国传支付原告25000元。另查明,林日明是农业家庭户口,生前是粤A×××××号车车主李亚高雇请的司机,挂靠广州市众成运输有限公司从事运输业务超一年时间。林日明与妻子李彩银生育林志键(2002年7月17日出生)、林志洪(2003年11月30日出生)、林志滔(2010年5月21日出生)三个儿子。林日明父母林清华(1947年12月21日出生)、陈建容(1950年7月22日出生)生育三个儿子。被告梁伟平是被告陈国传雇请的司机,事故发生时被告梁伟平正在执行职务中。事故发生时被告梁伟平驾驶的粤H×××××重型自卸货车载物,经交部门认定是超过核定载质量。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林日明与梁伟平负事故同等责任.该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法律规定,公民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受害者有要求侵害者赔偿的权利。现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损失,侵权人对此应予以赔偿。原告在该事故造成的损失应按照《广东省2012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计算,其损失有:丧葬费25352.5元、死亡赔偿金537949.6元(26897.48元/年×20年)、误工费663.21元(26897.48元/×3天×3人)、住宿费1350元(150元×3天×3人)交通费根据案情酌情为1500元、被抚养人五人生活费共315590元(被抚养人有熟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精神抚慰金35000元(根据事故责任以35000元为适合)合共917405.31元。被告肇庆人民财保公司作为粤H×××××号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8条的规定,由被告肇庆人民财保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10000元,余下807405.31元,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由被告梁伟平负责赔偿50%即403702.66元。被告梁伟平是被告陈国传雇请的司机,故被告梁伟平的赔偿应由雇主陈国传承担。被告肇庆人民财保公司为粤H×××××号车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的保险人,由于梁伟平驾驶的粤H×××××重型自卸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应根据第三者责任险的约定,在保险责任限额50万元范围内赔偿原告363332.39元(403702.66元扣减10%的免赔率为40370.27元),被告陈国传还应赔偿原告40370.27元。被告郭婵娇在该事故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的规定的规定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原告林清华、陈建容、李彩银、林志键、林志洪、林志滔110000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林清华、陈建容、李彩银、林志键、林志洪、林志滔363332.39元。被告陈国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林清华、陈建容、李彩银、林志键、林志洪、林志滔40370.27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493元由被告陈国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周志坚审判员 黄志坚审判员 李月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静文 百度搜索“”